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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霆案的方方面面

终身监禁开始
许霆案始于那个“终身监禁”的判决。对于终身监禁是否太重,我觉得是。对于“盗窃金融机构”罪名是否成立,我也觉得是。问题就是,终身监禁正是他该得的最低刑罚。盗窃金融机构罪名本来应该是针对于抢劫银行之类的,但ATM机越发风行的年代,ATM机犯罪又该如何定论?
于我看来,ATM机的拥有者为银行,无论有再大的道理也好,非法所得ATM机里的金钱就应该算是盗窃金融机构了。那么为什么觉得终身监禁太重呢?问题正是在二次判决有提出的,许霆的“主观恶性不大”。
“主观恶性”四字表面意义不难理解。许霆并没有蓄意破坏,也没有动用武器抢夺,他的行为是通过借助ATM机的系统漏洞出错盗窃金钱。然而接下来的问题是,许霆的行为是非法所得还是盗窃。一个简单明了的例子,你把贵重物品放在身边,但由于昨夜失眠一不留神睡着了。我过去拿走了你东西。那这是盗窃还是非法所得呢?如果说,你睡着了又把贵重物品放在身边我拿走了只是非法所得,不算偷不算盗窃,你肯么?
五年徒刑
发还重审,最后判处的是五年徒刑。那五年徒刑还重不?从心理上我接受这结果,应该是差不多了。
但我提出的疑问是,从无期徒刑到五年徒刑,是否舆论在影响法院呢?
或多或少是会有的,如果这件事不是闹大了的话,不是被媒体大肆报道的话,不是被市民热议的话,不是各法学专家齐声讨论的话,许霆案会否发还重审呢(上诉不说,仅针对发还重审)?司法本应独立,但我认为舆论的监督对于司法也该有其一定的影响力也是正确的。尤其在我们这繁华的社会主义中国,权力过分的集中,并没有产生权力相互制衡的状态,一定的舆论监督和舆论压力就显得很需要。尽管我们还未到爱说什么就说什么的地步,搞不好就是颠覆国家政权了。但对于民生、政策甚至是法律等范畴,我们还是有一定程度的讨论余地的。
司法还是应该独立。但舆论的压力与司法的独立不应看作对立的两个个体,而是相互促进的双方。
民法还是刑法,观点与角度
有点公说公有理,婆说婆有理的意味在这里。于我看来,无论是公开抑或隐蔽,银行的罪责何在,这样的行为应该是盗窃了,不仅仅是非法所得了。至于争议的热点正是在ATM乃有24小时监控之功能,是否属于“秘密窃取”正是法学界存在的热点。
“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、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,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。”我是否可以理解为,许霆在犯案的时候“自认为”不为财物所有者发觉呢?这不是一次两次的贪念,而是一百七十多次。而当人在被贪念冲昏了头脑的时候,他当时是否没有意识到那里有个摄像头对着他呢?如果当时他的理性抑制了他的贪念,突然萌生出我这样是犯罪,摄影机在对着我,那么他应该就不会取款到尽。要知道,他是把能取的都通通取出才停止,整个过程根本没有要停止的理性成分在里面。所以我认为“自认为”这三个字在案件中起着十分重要的意义。
一面倒的呼声
群众的反映是很直接的,呼声是一面倒的,有人说许霆犯案是ATM漏洞的引诱而已,有人认为银行报案时间太迟是自己不妥,有人更认为ATM公司已经赔款予银行许霆就应该没事。反正观点一箩又一箩,看上去很美,看上去大家都是道理满满的样子。但其实这样的讨论显得并不十分理智,因为被盗的不是自己。看回文章开头的那个例子,感官就不一样了。这一面倒的呼声背后是不少人共有的一种心态---对于银行的不满的宣泄。
关于银行人们有这样那样的不满,ATM机吐出白纸就是测试不是欺诈,ATM机吐出假钞却投诉无门自啃死猫,甚至是银行职员的工作态度等等,无论是发生在自己身上抑或是报道在媒体上,这股怨气由来已久。而通过许霆案的广泛讨论,正为大众提供宣泄的窗口。
窗口有了,跑过来喊的人越来越多了。本来的叫喊人是觉得案件的判刑过重,而后加入叫喊的人却因为不同的原因通通跑来也叫一份:
贪财的人。谁能否认在叫嚣的人当中,没有正在希冀着有一天同样的状况发生到自己的身上的人?现在大家为许霆鸣冤,如果所谓的冤真的被“平反”了,“无罪”了,责任全属银行过错。那么这群人就等着银行的柜员机出错了。
担心同样的事情发生到自己身上而处理没有方向的人。许霆案之后,媒体关于ATM机问题的报道越发增多。有人说从柜员机取出了白纸,有人说给多了钱自己然后马上报警。确实,许霆案的影响力不仅仅是法律范畴的,更涉及到一种以前未有的问题的处理方法问题。
还有纯粹对银行敌意的人。上文已经提到,从服务态度到服务出错,从柜员机跨行取款收取手续费到跨行查询也要手续费等等,一部分人对银行的敌意是很大的,且是累积增大的。不难想象这部分的人是想借此发泄对银行的不满而已。
... ...
呼声的背后,看中国人的心理状态
从更广阔的层面来看,参与讨论争辩许霆案的人们不一定是仅仅针对“银行”这一行业的指责,而是有感于在很多消费过程中所承受的怨愤。正因他们看到了许霆案及相关案件中的关键之处---不公平。他们感受到在众多的消费领域中(尤其是垄断行业),服务者与消费者的地位不公平,消费者总处于劣势。甚至引申至政府部门服务,例如税务、电力等等民生服务。垄断行业缺乏竞争,政府服务缺乏服务意识,是导致这种消费过程双方地位不公平,消费者心感不满的原因所在。
另外是对于是非观念的问题。贪念并非中国人所特有,但从许霆案的讨论中可以看出,中国人对于自己的贪念都喜欢用藉口去说服别人,甚至是说服自己。坚称许霆无罪的人,难道心里觉得没有得到别人的允许而占有他人的物品,即使有种种理由,尽管是引诱,就不算是犯罪,自己是清高的人?这无异于做婊子还要立贞节牌坊。但请记得,即使是引诱犯罪也同样是犯罪。连基本的是非对错也搞不懂,只懂为错误找掩饰的藉口,和他们“拥护”的对象许霆在发还重审庭上那句荒谬的话“我只是帮银行保管钱”,只可一笑。这不正是在经济快速增长,但人民道德观念在持续倒退的表现吗?
银行的责任
平衡观点。银行当然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。我知道世上是无绝对完美的事,更没有绝对完美的操作系统。系统出错或有漏洞本是平常不过的事,但银行既然是属于这系统的拥有者,也应该为其漏洞或出错承担其不可推卸的责任。
而面对声讨的背后对银行的怨气,如何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态度实属必要。巧立的不公平收费应该取消,职员的素质培训应该加强,对系统的维护更新应该及时等等都是不容忽视的问题。
许霆案的正面意义
除却不理智的讨论和银行该承担的责任外,许霆案当然有其一定的正面意义。对于民众,“五年徒刑”的判决申明了无论有什么理由,是非对错的标准不容忽视。对于法律,他为ATM相关案件提供了案例,填补了一定的法律真空。对于银行,让他们认清自己在人民群众眼中的形象,进行改善。
许霆案的讨论烈火不会一下子就浇灭,是否继续上诉也不得而知,但许霆案的意义已经深入到各个层面。
下划线部分是在从小law的留言中重新思考添加上去的部分。在此感谢小law的法律观点哦。
Tag: , 2008-04-07 23:02:22 , by 目黑
目前有 5 篇评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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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-斋-桥 (http://) @ 2008-04-08 21:25:41 [回复]
那家伙曾在宣判时当庭表示“不上诉”,依家又反口话不服判决要上诉.....
目黑 回复 心-斋-桥 说:
这没有问题啊 判决以后十五日(好似)都依然可以上诉
(2008-04-08 21:46:06) -
一向只留意娱乐新闻,所以唔猪发生咩事:p
目黑 回复 Diane 说:
唔可以咁噶唔可以咁噶
(2008-04-08 20:48:25) -
哇~好Pro咁喔!
五年刑期我认为是比较合理的,还是要找找宣判原文看看先.目黑 回复 fage 说:
我pro 纯粹感受
(2008-04-08 15:23:36) -
我是觉得,恶意与否,不同人有自己的睇法,关键是法律是怎样看这个事的。第一次取款是不知情的情况下取款的。第二次是明知出错的情况下取款的,确实,是存在恶意。但是,这个恶意能否就成为他定罪的主要原因,盗窃罪是作为在刑法里惩罚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。”所谓秘密窃取,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、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,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。
甘样的解释就是想指名一点,许霆取款的时候是否是自认为不为人知呢?正如上面所讲的,ATM24小时服务,在哩个情况之下,“人”好明显就是伸延到摄像机了,摄像机在拍着他,这不是不为人知~
所以,就算距是有故意,但是在这个特殊的情况之下,以刑法来定罪,在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之下,是比较令人难信服咯~目黑 回复 小law 说:
所以我觉得"秘密窃取"这个问题就牵连到法律不够完备上面去 正因为没有明文规定 所以才会产生如此多的争议 这就算是法学界的争议部分了
所以 其实要避免和消除此方面的争议 正是法律的完备过程 这也算是许霆案对于法律的一个正面意义
“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、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,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。”我是否可以理解为,许霆在犯案的时候“自认为”不为财物所有者发觉呢?这不是一次两次的贪念,而是一百七十多次。而当人在被贪念冲昏了头脑的时候,他当时是否没有意识到那里有个摄像头对着他呢?如果当时他的理性抑制了他的贪念,突然萌生出我这样是犯罪,摄影机在对着我,那么他应该就不会取款到尽。要知道,他是把能取的都通通取出才停止,整个过程根本没有要停止的理性成分在里面。所以我认为“自认为”这三个字在案件中起着十分重要的意义。
(2008-04-08 01:13:29) -
沙发王~~~~
作为读law的我,我好细个,所以是小law~
哩个case今年都有好多同学作为论题来写。我自己都是偏向于归民法处理,以不当得利来处理比较合适。诚如距个律师在庭上所作的陈述,许霆取款是以公开的身份取款的,并不是秘密窃取。点解甘讲,好简单,就是因为在哩件案里面,作为银行伸延的ATM机,许霆取款的时候,距部存在恶意破环摄像机,没有盗用他人银行卡和密码,在摄像机全程监视下以自己的信用卡和密码取款,甘点样算得上秘密窃取。就好似我去一件商店买第一次野,个售货员找多钱比我,我第二三四。。。去买,距都找错比我,我都拿了,能算我偷吗?。。。当然,摄像机不会跳出来制止他的行为,但是我以正常程序拿钱,银行ATM吐钱出来,就算吐多左,都只能是不当得利喈。
反过来问一问:如果我正常取款,ATM少给我钱,一次两次。。。甘是否算是银行“偷”了我的钱???
另外,许霆案背后的是法律滞后的尴尬,距用的是正常程序拿钱,ATM多给了都算偷吗?应该算是多拿吧?发无明文规定不为罪,这是刑法的原则,如果不是偷的话,那么就够不上罪,许霆只是需要还钱给银行而已~~~~目黑 回复 小law 说:
哈哈 感谢沙发王的法律观点
我认为,第一次取款 银行吐多了 没有错
但如果持续一百多次的话 那其实就存在恶意和侥幸的心理了
至于是否秘密窃取
尽管他没有偷别人的卡 输入的也是自己的密码 并且在摄像机下操作 这样看似是一个“公开”的行为 但实际在公开的背后 并没有合适的人在适当的时候出来阻止 整个过程说穿了就是在镜头面前的公开罢了
如果如此地去衡量 个人觉得 属于秘密窃取
(2008-04-07 23:42:0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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